南充市地税局原地税局局长弋国才、现任局长吴济川和稽查局局长杨方平串通一气擅自编造税务行政处罚依据,大笔一挥,少征南充宇泰实业有限公司税款,导致国家损失(税款、滞纳金、罚款)高达两千余万元。 一、涉税行为事实 2007年6月3日四川中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南充宇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泰公司)签订《联合开发协议书》,2007年8月27日两公司又签订《补充协议》。经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南中法民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及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川民终字第578号民事判决对四川中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宇泰公司签订的《联合开发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定性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转让价格为2300万元,现涉案土地使用权及开发项目已通过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转移到四川中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其涉税行为应发生于2007年转让合同签订之时,但宇泰公司自2007年来一直未建帐,未将土地使用权转让款入帐,该公司未主动申报税款。 二、渎职徇私舞弊少征事实。 2009年11月原南充市活塞厂部分职工向南充市地税局举报宇泰公司涉嫌偷税,南充市地税局(以下简称:市地税局)责成南充市地税局稽查局查办,立案调查后,因宇泰公司所涉税额巨大,已达到重案标准,南充市地税局稽查局于2010年4月6日向市地税局提请市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2010年11月16日市地税局就宇泰公司税案召开了审理委员会议,认定宇泰公司已构成“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事实,应补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1000余万元,补税款滞纳金400多万元,处罚款1000余万元;并决定根据事实计算土地增值税。而事实上南充市地税局稽查局杨方平不执行市地税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的《审理纪要》决定,采取偷梁换柱的方式擅自对宇泰公司错误地采取核定征收方式计算土地增值税,导致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及附加、印花税、滞纳金、罚款等共计仅320万元,事实上仅土地增值税就少征近800万元;同时还擅自编造税务行政处罚依据,导致罚款由1000余万元降至3万元。杨方平局长在执法过程中存在严重的渎职犯罪行为,导致国家损失(税款、滞纳金、罚款)高达两千余万元。 我在网上举报后,四川省地税局的领导高度重视,要求南充市地税局调查,而南充市地税局组织调查后,对杨方平违背审查委员会意见、徇私舞弊少征南充宇泰公司税款上千万的犯罪行为仅仅以行政警告处分的方式进行了降格处理。 南充市地税局做出的内部处理严重违反了我国法律有罪必究的原则,同时也违反了《2014年四川省行政执法与刑法司法衔接工作要点》(川检会{2014}5号)的文件精神。 再次恳请司法机关、执纪执法部门对南充市地税局有案不移、有罪必究的包庇行为予以纠正,不对南充市地税局稽查局局长杨方平徇私舞弊少征税款的犯罪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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